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成功执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破解了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难题。
据悉,郑某承包某馨苑小区地热水工程,周某和陈某系其合伙人。某顶管技术公司法人何某为证明自己有承揽地热水工程的能力,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给了郑某。郑某私自将某顶管技术公司的法人篡改成自己的名字,伪造了营业执照,以某顶管技术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签订了协议。后郑某、周某和陈某三人又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地热水施工合同,约定由何某承包小区地热水工程。童某系某馨苑小区业主,因安装地热水供水设施,与某顶管技术公司签订了《供水协议书》,并向该公司交纳地热水初装费3980元,协议约定某顶管技术公司向其不间断供水,可该公司仅仅供水3个月后便不再供水。童某多次与某顶管技术公司交涉,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未果诉至龙亭区法院。
龙亭区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查明地热水初装费的实际收款人是郑某,何某仅为施工方,且某顶管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依法解除了案中涉及的《供水协议书》,郑某、周某和陈某共同参与了小区地热水供水事宜,其作为供水合同的相对方,在合同解除后,应承担返还地热水初装费的义务。鉴于涉案地热水安装施工已经完成,相应设备已投入使用,不宜拆除,故判决,郑某、周某、陈某返还童某90%的地热水初装费,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下达生效后,三名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童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龙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周某、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未收到三人的回复。执行人员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功能对三人名下住房、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通过调查,核实到陈某在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上存有住房公积金,根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存有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范畴,符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执行法官遂依法进行了扣划,并将执行款顺利打到申请执行人童某的银行账户,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