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想要规避法律以谋取私利的行为,最后都要为此付出代价。这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就执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雷某与被告开封某某职业技术学校妄想钻“法律空隙”,最终使得一纸合约成空文,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均食苦果。
据了解,原被告于2012年7月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建立“开封某某文化艺术职业学校”,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0万元,约定在10月1日前支付第二笔保证金10万元,如一方违约将承担违约金20万元。在履行合作协议中,原告依约履行义务,被告不但不配合开展工作反而影响正常教学。原告以被告违反合约为由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合同,返还原告支付保证金10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13年4月,某某职业技术学校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雷某支付第二笔保证金1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
经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成立的开封某某文化艺术职业学校是通过某某职业技术学校更名实现的,并不是重新注册成立,原被告明知其联合办学不会被批准而采用变更学校名称的方法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双方均有过错,原被告合作办学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基于此合同获得的利益应予返还。故龙亭区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判令某某职业技术学校退还雷某交付的保证金10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不服所下判决,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某某职业技术学校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龙亭区人民法院按照申请人雷某的请求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某某职业技术学校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张某某系该校负责人,于是申请人雷某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某某为此案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并在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协助下,对其名下房屋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迫于强大的法律威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表示再也不敢钻“法律空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