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一旦合同未成立或合同解除,定金就需立马退还不得延误,不然就需要承担定金延误的后果。
2012年12月,王某勇为购买开封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建造的房屋一套,一次性向该建筑公司支付购房定金17万元。后因该建筑公司原因,王某勇于2015年12月申请退款,该建筑公司答应在一个月内退还王某勇的定金。然而,随后该建筑公司并未履行自己的承诺,焦急等待的王某勇多次上门催款,该建筑公司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搪塞王某勇,故意推迟归还定金。
2018年6月,王某勇终于领到了自己的购房定金,然而此时的王某勇一点也高兴不起来,该建筑公司拒绝支付王某勇两年半的孳息损失,无奈之下的王某勇向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为自己这两年半的艰辛讨个说法。
经审理,龙亭区法院依法判决该建筑公司支付王某勇两年半的孳息损失共计14000元。判决生效后,该建筑公司又耍起了以前的手段,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多次索要未果的王某勇,依法向龙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龙亭区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并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要切实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支付王某勇应得的利息。否则,下一步法院将会采取拘留、限高等严厉的惩戒措施,不单对公司的信誉造成恶劣影响,更会影响到公司的生产经营。
在法律的威慑和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建筑公司直接将14000元打入王某勇指定的银行账户,至此,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