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干警15人、出动警车3辆,依法对被执行人开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查封了财务账本2本和相关资料若干。
原来,2014年10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开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将原告大河柳苑的住宅房拆迁安置在开封市禹王台区某小区。依据合同约定,张某支付购房款11万元,然而被告开封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却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房。随后,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受理。
经审理,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1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开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未在履行期内向张某返还本金及利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向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开封市某房地产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随后,在运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果的情况下,龙亭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对被执行人开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了现场搜查。
执行干警依法出示搜查令后,详细询问了该房地产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认真查看公司相关账本、发票、往来电子邮件,全面查找财产线索,并查封账本2本相关资料若干。为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的财务状况,深入查找财产线索,随后,执行干警再次传唤被执行人开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李某至龙亭区人民法院配合调查处理。
目前,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