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成功执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2011年4月29日,雷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雷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间商品房,一次性付清房款,并约定该公司协助雷某办理登记。双方签订合同后,雷某依约向该公司交纳了全部购房款83315元,但是,该公司却迟迟未报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雷某遂诉至龙亭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公司协助雷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雷某向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向被执行人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与此同时,法院传唤被执行人该公司的负责人到庭接受询问,该公司拒不到庭。为了使申请人利益不受损失,法院依法裁定由申请人雷某单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通知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将涉案房屋备案到申请人雷某名下。
几个小时后,看着刚刚拿到手的不动产登记证,申请人雷某不禁激动起来,他紧紧地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说:“等了这么多年,我终于拿到了不动产登记证,非常感谢法官为我所做的一切。”看着申请人雷某满脸的激动,执行法官也满足地笑了起来。至此,该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