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可见,在财产犯罪中,退赔是弥补被害人损失的重要方式。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退赔效果难以实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最近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克服重重困难,成功执结了一起盗窃犯刑满释放后拒不退赔财物的案件。
2016年5月,牛某在一家水果店内趁张某不备,将其提包盗走,提包内有现金1000元、一部三星手机、一部红米手机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牛某将提包、身份证及银行卡丢弃,被盗三星手机使用后因损坏丢弃,被盗红米手机被转送他人,被盗现金被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的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320元。
后牛某因另一盗窃行为被逮捕归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牛某犯盗窃罪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牛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退赔张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20元。
牛某出狱后迟迟未向张某履行退赔义务,张某遂依法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牛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4.35元,后因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近日,张某发现牛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立即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执行法官亲自找到被执行人牛某家中,向其释明若拒不履行刑事判决书中的退赔义务,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考虑到拒不履行判决书中的退赔义务将面临严重后果,当天,被执行人牛某就托其家人将剩余2205.65元案件款交到法院。
法院收到案件款后,立即通知申请执行人张某前来领款,此时,距其申请恢复执行仅仅过去五天,该案至此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