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反而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这样法院就没有办法执行了?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告诉你,答案是否定的!
2012年11月,李某因工程需要,欠朱某货款421900元,后陆续还款140000元。因李某迟迟未支付剩余281900元货款,朱某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朱某与李某自愿达成协议,约定李某于2014年5月前支付朱某货款281900元。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2014年6月,李某分文未还,朱某依法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于2014年9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履行110200元后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朱某遂于2018年8月申请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剩余171700元货款。
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在2018年7月陆续向案外人万某转移财产2700000元,万某将此2700000元中的1929800元转移到自己的另一银行账户,又通过该账户将1450000元转移给案外人彭某。
执行法官意识到被执行人李某正在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执行,当即裁定追加万某、彭某为案外人,并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案外人万某和彭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171700元存款。
随后,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李某依法传唤到庭,严肃告知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若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案外人万某、彭某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执行法官的严肃教育和普法,想到如果仍拒不还款自己和万某、彭某都需承担责任,被执行人李某终于悔悟,立刻打电话通知彭某将171700元案件款汇入法院账户。
至此,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申请执行人朱某多年的催讨欠款之路终于到达胜利的终点,而被执行人李某通过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幻想最终破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