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原告李丽诉被告王强、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给原告李丽壹万元整,被告赵华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被告王强与赵华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16日,被告王强为李丽出具借条,显示:“兹有王强借李丽现金壹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庭审中王强对该借条不持异议,只是认为无钱偿还,被告赵华认为借款时其不在现场,其本人不应偿还。龙亭区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
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结合此案,我们就民间借贷纠纷风险规避作一下提醒:
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若借款目的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则视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借据上的借款人签名应确定为借款人本人的亲笔签名,所签姓名应为借款人本人真实姓名(不能使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最好能加盖指印。
三、法律对借款利率的上限进行了限制,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部分不予保护。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四、对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借款人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偿还借款的,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借款人偿还。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返还,但是需给对方一定的宽限期。
五、借据上应约定发生纠纷后的争议解决方案,便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如果借款时未打借据,可以采取录音、第三人作证等方式,积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