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后再也不随便给人担保了,这次用钱买了一个教训。”11月29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内,被执行人徐某向执行法官说道。
据悉,被执行人孙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两次向申请人许某借走现金25500元、3000元,共计28500元,并约定月息2分,约定该借款于2016年4月底前还清,被执行人徐某系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二被执行人分文未付,申请人许某多次催要,二被执行人仍拒不还款,故申请人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做出判决,判令孙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许某借款28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被执行人徐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某、徐某迟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孙某、徐某,谁知被执行人孙某却玩起了“失踪”,被执行人徐某也以种种理由一直推脱逃避拒不履行义务。
执行难以继续推进,但是执行法官并没有因此放弃,执行法官又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某、徐某的银行开户信息等,发现徐某的账户中有可供执行的金额,执行法官立即将其账户冻结。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某传唤到庭,徐某的抵触情绪较大,称自己是担保人,钱并不是自己借的。
执行法官在反复劝说无效后,决定依法对徐某采取强制措施。在司法拘留的压迫和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沟通下,被执行人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表示既然孙某下落不明,自己作为担保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请求法院通过划扣其邮政银行的存款履行还款义务,此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