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借款一百余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却拒不偿还,11月27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4年6月,某银行与赵某签订《个人授信合同》,授信额度总额为130万元。同时,赵某以其位于开封市某小区的一处房产、钱某以其位于同一小区的一处房产与该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且钱某承诺对赵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银行按照约定为赵某足额提供了借款后,赵某和钱某仅偿还借款本金13200元及部分利息,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始终未付。为此,该银行将赵某、钱某二人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依法判决赵某偿还该银行借款本金128.68万元、利息26376.19元,赵某、钱某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开封市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协助查封赵某车辆及钱某的上述房产。
然而,赵某、钱某二人在此情况下仍未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该银行还款。无奈之下,该银行依法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钱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财产查询,执行法官发现两名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无可供执行存款。考虑到两名被执行人为借款设立了最高额抵押,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其若仍然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将依法对两套抵押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依法由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优先受偿。
得知其作为抵押的房屋即将被拍卖,两名被执行人终于一改先前拒绝还款的态度,向执行法官承诺立即筹钱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11月27日,银行收到两名被执行人的还款,至此,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