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鲍某、刘某罡、刘某嵩三人因琐事将邻居打伤,经法院判决后拒不赔偿,在执行法官的一番番释法明理后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11月26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三名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案圆满执结。
据了解,赵某与鲍某、刘某罡、刘某嵩是邻居,赵某与鲍某三人因琐事产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造成赵某脸部损伤,经法医学鉴定,赵某的伤为轻微伤。赵某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14943.01元,赵某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鲍某等人赔偿医药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鲍某等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赵某对侵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对于赵某的合理损失,根据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被鉴定人赵某住院时长以30—40日为宜”而实际上,赵某住院治疗91天,存在故意扩大自己损失的事实。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鲍某等人承担60%的民事责任,即赔偿赵某医药费共12425.01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鲍某等人并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赵某多次催要,鲍某等人仍拒绝履行。无奈之下,赵某向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鲍某等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书。经财产查询,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鲍某等人银行卡上有数万元存款,足以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是鲍某等人却拒绝履行。
考虑到此案涉及到邻里间的和睦,执行法官本着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多次上门劝解鲍某等人,释法明理,让其清楚利弊,但是鲍某等人仍不为所动。面对此情况,龙亭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鲍某等人相应的银行存款。当天,在执行法官的帮助下,申请执行人赵某成功拿到自己的12425.01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