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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官帮忙追回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8-11-19 15:24:36


   上午买保险,下午就发生事故。保险合同于“次日零时生效”是保险行业惯例,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到底有无生效?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依法做出判决后,执行法官成功帮忙申请人追回赔偿款。

    据悉,2017年2月27日下午被执行人刑某与申请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刑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已成事实,刑某庆幸自己当天上午购买了交强险。但是刑某找到保险公司时,却被告知投保单上显示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是从次日零时开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刑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她已向保险公司交了钱,意味着合同已成立,而且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保险公司则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王某将刑某和其所购买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龙亭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就该具体条款可能对客户带来的不利情况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故判定保单应从收费确认时间点开始生效,涉案事故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经查明后,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8658.29元,判令刑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24345.65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龙亭区法院所下判决,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经查明与一审事实一致,依法驳回保险公司诉求,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应尽义务,然而被执行人刑某却迟迟没有履行,王某向龙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刑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并告知其如不按时履行义务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5日。被执行人刑某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主动和申请人联系,当天履行了执行款。至此,案件成功执结。

责任编辑:高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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