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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替人保证成“老赖” 法院强制执行扣划

  发布时间:2018-11-19 09:39:58


    11月15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强制扣划,顺利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刘某租赁开封市中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建筑用升降机一台,产生租赁费80000元。后刘某向中科建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其将在2017年8月30日前还清租赁费,同时,刘某华、吕某作为保证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名,双方并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后刘某未按照约定向中科建筑公司支付租赁费,中科建筑公司多次向其索要未果,遂将刘某及保证人刘某华、吕某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刘某向中科建筑公司支付租赁费80000元及逾期利息,保证人刘某华、吕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三人均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中科建筑公司于是向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立即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三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财产查询,执行法官发现吕某银行账户内存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三名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强制扣划了吕某69791元存款。对剩余部分租赁费,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吕某最终愿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补足其余租赁费。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本案中刘某华、吕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法律依据。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但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可见,保证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为无辜“老赖”!

责任编辑:高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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