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内,申请执行人丁某领到子女2100元的抚养费,一起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案件顺利执结。
陈某与丁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10月结婚。婚后,二人因家庭经济问题及孩子抚养问题经常发生矛盾,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别签订“财产协议”、“经济分开协议”。2013年,丁某曾起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此后,二人并未和好,持续分居,6个月的禁诉期过后,丁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解除丁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丁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5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依法履行每月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然而,2018年6月至7月,陈某中止了抚养费的给付。丁某向其多次索要未果,无奈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财产查询,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存在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具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执行法官明确告知被执行人陈某,若坚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面临严重后果,由此产生的信用惩戒措施可能会对其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同时,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告知其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不受离婚的影响,父母离婚可能已经给孩子留下阴影,万万不能因几千元的抚养费再让孩子受到伤害。执行法官的一席话让被执行人陈某羞愧不已,作为一个父亲,没能给孩子本该有的温馨家庭已是遗憾,如今不能再因区区几千元计较。当日,被执行人陈某将2100元抚养费交至法院账户,此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