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拒不履行调解书 法院冻结存款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8-11-08 16:50:58


   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方式,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顺利执结一起涉百万执行款的案件。

    2017年9月,中豫预应力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陈某诉至龙亭区人民法院,请求陈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1132787.36元及利息。后陈某提出反诉,请求中豫预应力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575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终确定由陈某在2018年6月30日前分三批向中豫预应力公司支付910000元货款及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陈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2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豫预应力公司向龙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龙亭区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随后通过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在多个银行账户中存有共计二十余万元的存款,龙亭区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向相关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直到此时,被执行人陈某终于意识到未履行调解书后果的严重性,立刻向申请执行人中豫预应力公司支付60万元。一个月后,因冻结存款以及限制乘坐火车、飞机等强制措施给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被执行人陈某在巨大的压力下,又向申请执行人中豫预应力公司履行剩余31万货款及利息。

    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中豫预应力公司向法院说明被执行人陈某已主动履行全部支付义务,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经执行法官询问,被执行人陈某确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豫预应力公司对此案已无异议,同意结案。

    至此,一起涉百万执行款的案件顺利执结。在此也温馨提醒大家,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依法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如果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仍然无法逃脱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责任编辑:高向南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13969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