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赵某等三人与田某约定合伙承接工程。后因经营问题产生争议,赵某等三人提出退伙,四人签订退伙协议约定田某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已投入的工程款72万元退还赵某等三人,但田某未按约定全面履行退款义务。2016年7月12日,田某向赵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显示田某尚欠赵某29万元。2016年7月21日,赵某因病去世,赵某的继承人多次找田某索要该款项,但田某拒绝退款。
赵某的继承人依法将田某起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继承人对该笔债权依法享有继承权,遂判决田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给赵某的继承人2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田某不服,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田某上诉,维持原判,然而田某依旧不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2018年9月19日,赵某继承人只好向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熟悉掌握案情后,认为被执行人田某在开封地区多次承接工程,应有能力履行债务。执行法官依法对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债务,并告知田某,如不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法院将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其后果是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方面会受到信用惩戒,同时也会对出行、消费、贷款、社会声誉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和必要限制。执行法官查询到田某名下有一辆奥迪牌轿车,经询价,该轿车价值21.8万元,遂予以查封。
“如果仍然拒绝履行债务,你名下的奥迪牌轿车将予以拍卖,而且你将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无法继续承接工程。”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田某意识到信用惩戒的强大威慑力,当即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因经营需要,现金周转不便,只能退还部分欠款,待资金周转过来即全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将田某的还款意向跟申请执行人即赵某的继承人沟通后,赵某的承人表示同意,双方当即达成和解协议,田某当天偿还赵某继承人25万元,余下欠款在2019年2月4日前一次性还清,赵某的继承人同意田某名下奥迪牌轿车暂不予拍卖,如果田某到期未履行,再由法院将该车辆予以拍卖。
“谢谢法院帮我要回了我爱人的投资款”,赵某的继承人拿到自己爱人的合伙退款后激动的对执行法官说。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