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了官司,案件款没有到手,自己却又成了被告,还要赔偿对方九万余元,这是为何?原来,是没有经过法定执行程序“私力救济”惹的祸。
2015年底,刘某和开封某超市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租用后者位于开封幸福里的店铺用于商业经营。2016年4月,刘某因故将租赁房屋关门停业,并停止缴纳租赁费用。于是,该超市将刘某诉至法院。随后,龙亭区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该涉案房屋,并支付原告某超市租金、物业费、违约金共计11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该民事判决书生效。
然而,该超市在判决书生效之前,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租赁房屋内物品腾出放于自己的仓库内并造成部分物品损失。2016年12月2日,刘某得知房屋物品被超市拉走遂报警,并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
双方当事人身份随之反转,超市由原告变成了被告。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超市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然而超市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刘某遂向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龙亭区法院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案件的关联性,为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既耐心释法,指出被执行人没有经过法定执行程序,通过“私力救济”存在的违法行为,又分析利弊,帮助其权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最终被执行人慑于法律威严和执行法官工作的执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两次判决债务互抵的基础上,刘某另外补偿超市2万元,双方案结事了,别无纠纷,两起关联的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