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某,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文昌后街。身份证号码:4102221975********。
被申请人:张某,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竖岗镇洼张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3********。
二、基本案情
于某与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开封市龙亭区北郊社会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作出(2017)豫0202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担保人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向于某偿还借款19万元及利息。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因张某等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于某向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了执行裁定,在法院干警从张某身上搜出2万多远现金的情况下,张某仍表示没有能力履行,龙亭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对其拘留15日的决定。申请人于某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18年3月14日,于某向将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18年5月10日,张某履行108000元,剩余款项张某与于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张某分期向于某偿还欠款,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在案件审理中,于某主动向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龙亭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三、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