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中,龙亭区法院快立快审调解了一起农民工工资案件。
2010年12月6日,该院当日立案受理一起农民工工资案件,随即电话通知被告应诉,向双方定下调解时间和开庭时间。为妥善处理这一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前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案件症结,为顺利调解打下基础。经初步审查,2008年5月20日,原告卢某分包了被告李某在本市孙李唐村承建的某小区的外墙面砖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18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的主要原因是工程发包人没有向其支付工程款。找到问题的症结后,承办人向被告讲解法律关系,并释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使被告意识到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能成为自己不支付分包人工资的理由,最终使其承认了错误。经过耐心调解,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