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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鸡王起诉《中国国家地理》要求维护肖像权、名誉权

-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犯“肖像权”、“名誉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0-10-29 09:05:15


    10月28日上午9时,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蔡尚海诉被告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田野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一案。

    原告蔡尚海是开封市斗鸡协会会长,是开封市斗鸡界的鸡王之一。《中国国家地理》杂志2008年7期(总第573期)(河南专辑下)发表《开封斗鸡:七朝古都的遗风》一文,配有田野拍摄的蔡尚海的照片。

    蔡尚海认为,这篇报道以“费有充”为人物背景介绍了开封市的斗鸡文化,文中人物虽名为“费有充”,但该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文中所描述的斗鸡者的训鸡生活、斗鸡的喂养方法、训练技巧、斗鸡比赛场景,以及“费有充”的个人信息均与原告本人吻合。《中国国家地理》杂志上这篇文章,一是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刊登自己照片;二是文中所写的人物“费有充”使人误解为是自己,影响了人们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三是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也极不尊重开封市历史悠久的斗鸡文化。所以,蔡尚海起诉至法院,要求一是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并在《中国国家地理》杂志、中国国家地理网、《大河报》上以文章的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60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承担。

    庭审中被告《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认为,其撰写《开封斗鸡:七朝古都的遗风》一文中“费有充”是虚构人物,因《中国国家地理》杂志不能做人物宣传,是一种写作手法。即使别人认为是原告对原告的名誉权也无损害。文中图片也是经原告同意后拍摄,有采访录音证明,所以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另一被告田野认为其拍照得到原告同意,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中国国家地理》杂志撰文《开封斗鸡:七朝古都的遗风》中虚构“费有充”与田野无关,所以其也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均表示同意法庭调解。审判长宣布此案庭下调解,如调解不成,合议庭评议后定期宣判。

责任编辑: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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