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魏忠仁、李朝阳犯贩卖毒品一案,审理后判处魏忠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朝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4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魏忠仁、李朝阳二人经预谋,由李朝阳携带魏忠仁提供的毒品9.9克和毒品底料79.86克在开封市龙亭区游梁祠东街32号院3号李XX家中,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李XX。经鉴定,从9.9克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现金和毒品均上交开封市公安局。
庭审后,人民陪审团成员认真讨论,发表了综合意见。合议庭结合具体案情,在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团的意见的基础上认为魏忠仁、李朝阳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魏忠仁能够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朝阳在刑满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贩毒中起到了联系介绍买主的作用,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