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扎实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龙亭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为了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院党组书记、纪检组长与各党组成员、部门领导进行的约见谈话,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条 约谈人及约谈对象:
(一)约谈人:1、党组书记;2、纪检组长。
(二)约谈对象:1、党组成员;2、部门领导。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一般采取多个单位集中约谈,也可视情况需要,采取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约谈班子成员时党组书记、纪检组长参加;纪检组长约谈部门领导时,分管领导可以参加。
第四条 各部门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启动个别约谈: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本部门干警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法院和区委、区纪委、院党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且后果严重的、影响较大的。
(四)群众反映强烈、举报(含上级法院、纪委转办,本院受理举报)问题较多的。
(五)不严格执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及上级法院作风建设相关规定,导致发生严重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由纪检组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
1、集体约谈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由党组书记提出约谈建议,由纪检组制定约谈计划,经党组书记审定后,分期分批组织约谈。约谈时间、地点由纪检组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
2、个别约谈
由纪检组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干警作风等情况,提出约谈建议,制定约谈计划,拟定约谈提纲,经党组书记审定后,组织个别约谈。约谈时间、地点由纪检组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
(二)实施约谈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约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提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4、约谈纪检组做好约谈记录。
(三)整改落实
1、约谈结束后,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
2、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纪检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后,及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3、纪检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4、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情况,由纪检组定期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的联络协调工作由纪检组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工作资料在约谈结束后,由纪检组统一整理归档。
第七条 本制度由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