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纪检监察

关于印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9 17:06:31


    本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现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认真学习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发挥案件检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强化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促进全市法院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两级法院党组成员、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一案双查”是指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后,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还要倒查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领导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纪检机构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情况。

    (二)单位内设机构及负责人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主管院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

    (三)法院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部门负责人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

    第五条  发案单位、部门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拨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严重违反作风建设、廉洁从政规定,损害群众利益,“四风”方面突出问题没有得到遏制的;

    (八)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腐败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六条  经调查核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任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九条 对“一案双查”案件实行适时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龙亭法院-陈磊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13631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