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为了,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有效防止人情、关系、金钱因素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的干扰、影响,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法院的规定,并经院党组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情案是指说情人利用同乡、同学、同事、亲朋故旧等关系,干扰影响审判执行工作;或法院工作人员在人情关系影响下,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办理的依法依纪应于追究责任的案件。
关系案是指关系人利用个人关系、职务影响等因素,干扰审判执行工作;或法院工作人员在他人关系、职务影响下,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办理的依法依纪应于追究责任的案件。
金钱案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办理的含有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性利益因素,依法依纪应于追究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进一步深化审判、执行公开最大化工作,推行审务公开、巡回审判、庭审视频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审判、执行透明度。
严格刑事审判程序,准确定罪量刑,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
规范民商事、行政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司法行为规范,强化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工作。
规范执行程序,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质量,对评估、鉴定、拍卖环节重点监督。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应自行回避而未回避的,以违反办案纪律论处。
第四条 建立法官廉洁办案报告、登记制度。
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及时向庭(局)、主管院长报告、说明有无违反“五个严禁”的情形,有无办理“三案”的情形。
庭(局)长、主管院长对办案人员的报告、说明应认真记录备查,主管院长在必要时可调整办案人员。
第五条 禁止法院工作人员受人之托或为个人利益,向当事人泄露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及其他审判秘密,随意评价正在审理或已生效的案件,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教唆当事人上访、上诉、申诉。
第六条 禁止法院工作人员插手、过问职务外案件,向办案人员说清。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因情况不明或其他原因被动接触上述人员时,应当告知其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对坚持要求当面反映的,应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在接待中发现存在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涉法涉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紧急情况等,要通过组织程序向庭(局)长、主管院长反映。填写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
第七条 禁止受人之托,在当事人和法院工作人员之间进行联系、撮合、转交钱物等行为;禁止利用个人关系、职务影响,对其他司法机关、上下级法院或本院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打探、说清,干扰影响司法活动。
第八条 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处理存在分歧意见的,应书面记录,并向庭(局)长、主管院长汇报;合议庭与庭局长意见分歧的,应向主管院长汇报。主管院长有权要求合议庭复议,或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上级机关、各级领导对案件的批示存入副卷备查。领导干部对来信来访材料,不得擅自作出实体处理的批示,不得向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其他成员就个案私下打招呼、作指示,对案件施加不正当影响。
第十条 院领导干部是解决“三案”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应率先垂范,团结带领全体同志,自觉抵制“三案”。对待下属违法违纪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禁止隐瞒、包庇、授意、纵容、甚至参与违法违纪。
第十一条 加强内部监督,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和督查,从中发现“三案”线索,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将法院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表现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评价部门和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性质和特点,施行交流轮岗、交叉任职和随时调整办理“三案”人员工作岗位的制度。
第十四条 加强经常性教育,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弘扬秉公办案的正气,杜绝、遏制歪风邪气。
调动广大法官工作积极性,对法官严肃执法、自觉抵制“三案”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加强修养,严格自律;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注意言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第十六条 认真接受外部监督,畅通、拓宽民意沟通表达渠道。
做好联络督查工作,定期不定期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对提案、建议和意见认真处理,及时反馈。
群众举报内容涉及“三案”的,无论案件出于何种环节,纪检监察部门立即开始查处。
法院领导定期接待人民群众,从中发现的“三案”线索,应及时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重视并加强与传统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沟通联系工作,防止发生负面新闻报道。
第十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办理“三案”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同时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干警(含合同制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