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法院重大问题决策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 (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
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法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法院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财务年度决决算;
(六)基本建设招投标引进方案;
(七)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八)干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及实施;
(九)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法院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十)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
(一)对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 的任免;
(二)对各部门集体与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惩;
(三)涉及中层以上干警的重要奖惩及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四)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
(一)法院年度建设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装修项目;
(三)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3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
(二)本院基本建设以及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项目结算;
(三)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
(四)各部门办公经费拨付;
(五)5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二章 决策原则和方式
第三条 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权决策原则。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三)民主决策原则。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参与决策的范围及决策方式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负责人。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七条 重大决策的运作程序
(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院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分管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三)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的规定,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八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一)由院主要领导提出干部任免有关事项。
(二)政治处对拟提任(聘任)对象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对拟提任(聘任)的干部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将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干部名单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没有经过政治处考察、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
(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的拟提任(聘任)干部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示。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提出意见。
(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含党组会、院长办公会扩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
(一)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四)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五)“三重一大”问题一般应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决定擅自操作。
(六)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四章 执行决策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四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任。“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组、纪检监察、政工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