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各部门:
现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9日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8月1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对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条禁令”》等法规和党内条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防止和纠正法院干警在业余时间进行的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损法院机关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条 对法院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要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四条 八小时以外是指下班后的中午、晚上、节假日、双休日、公休日、事(病)假等期间,即离开单位八小时上班以外的时间(含外出办案期间)。
第五条 法院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官职业行为规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
(二)利用职权影响干扰公正办案,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泄露案情或者为其案件说情;
(三)私下约见、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泄露、传递案情;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赠送的有价证券、土特产品及其它礼品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请托人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借用当事人的车辆、通讯工具或利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的便利条件谋取私利;
(六)要求相关单位及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以个人及他人名义经商谋利,违反规定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非法敛财,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八)利用职务升迁、岗位调动及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摆宴席、收受礼品、礼金;
(九)公(警)车私用,公款吃喝,酒后驾车或在公共场所滋事、耍特权、逞霸道等;
(十)参与黄、赌、毒活动或涉足色情场所、私人会所;
(十一)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
(十二)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或有损社会风气的不正当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除自身遵守本办法外,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并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院党组成员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对分管部门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院干警“八小时以外”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和进行问责追究。
第四章 监督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全体干警要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以下内容实行每半年一报告:
(一)家庭成员有无购房、卖房、重大装修的;
(二)配偶子女有无工作调动、招干招工、出国、移民的;
(三)有无参与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的;
(四)有无与他人发生较大民事、经济纠纷的;
(五)配偶、子女有无涉嫌违法违纪的;
(六)家庭成员有无婚丧嫁娶的;
(七)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 因公出差或因私事离开开封地区的,要向领导报告。党组成员要向院长报告,各部门负责人要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干警要向部门领导报告。
第九条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人员管理,对存在问题苗头的干警要及时采取谈心谈话、批评教育等措施,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 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列入组织生活汇报的重要内容,干警参加组织生活会或进行述职述廉都必须主动检查汇报“八小时以外”遵纪守法情况,自觉置于党组织监督之中。
第十一条 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评先创优、提拔使用挂钩,并存入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纪检组、监察室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律师的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听取对干警八小时以外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惩 戒
第十三条 对干警“八小时以外”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一)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效能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二)对违反行为规范,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干警不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依据效能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干警没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告外出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效能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领导没有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所管理的干警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视情况追究领导的监管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两级法院全体干警(包括聘用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