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各部门:
现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效能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9日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效能问责办法(试行)
(2014年6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两级法院干警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履职责任,提高工作实效,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两级法院及全体干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问责,是指对我市两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单位或部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以及不认真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推诿、消极怠工、弄虚作假的,依照本办法实施效能问责。
第四条 实施效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效能问责的权限及事项
第五条 中级法院党组负责效能问责的组织领导工作,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效能问责的具体贯彻执行工作;各基层法院干警的效能问责工作由其本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落实。
第六条 全市法院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效能问责:
(一)在贯彻落实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中,消极怠工、敷衍塞责、效能低下,违反限时办结要求,贻误工作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损失的;
(二)在审判、执行、司法政务活动中违反“五个严禁”、“十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的;
(三)工作时间从事打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浏览网页、看视频、炒股和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或出入酒店、洗浴中心、歌厅、酒吧等场所参加各种娱乐消费活动以及迟到、早退、请假逾期不归或无故旷工的;
(四)违反规定,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向当事人、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吃、拿、卡、要、报的,接受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消费性招待的,或者存在乱收费、接受有偿服务、要求购买指定用品的;
(五)对当事人或者信访人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打击报复,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因个人处理不当导致案件影响力、信访事态扩大,引发常年信访、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落实、不兑现,违反承诺制度的;
(七)其他需要实施效能问责的行为。
第七条 中院各部门负责人、各基层人民法院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效能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决策部署,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出现重大偏差,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在审判、执行、司法政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一岗双责”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所属单位、部门干警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或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
(五)对涉诉信访工作处置不当,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
(七)其他给法院工作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 中院各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院部门领导,基层法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该单位实施效能问责:
(一)一个月以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人次以上被效能问责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五)本单位干警出现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九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问责方式包括:
(一) 诫勉谈话;
(二) 检讨责任;
(三) 通报批评;
(四) 调整工作岗位;
(五) 停职检查;
(六) 责令辞职;
(七) 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条 给予诫勉谈话的,由效能问责决定机关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由被问责人员所在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人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检讨责任的,由效能问责决定机关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由被问责人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出检讨。给予通报批评的,由效能问责决定机关作出效能问责决定,以文件形式在全市法院内部进行通报。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责令辞职或免职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或及时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第十二条 法院领导干部及干警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对发现的基层法院班子成员或中院部门领导干部及干警应当进行效能问责的线索,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组成效能问责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中院纪检组长批准,可延长15-60个工作日。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效能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效能问责决定。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被调查人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终结后,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按照规定作出效能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纪检组监察室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暂不执行。
第十五条 纪检组监察室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进行复议、复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干警实施效能问责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效能问责结果运用分以下情形:
(一)法院干警一年内被通报批评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扣发一个月文明单位奖金;一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扣发两个月文明单位奖金;一年内被通报批评4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单位主要负责人被通报批评2次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单位一年内受到2次通报批评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责成单位主要领导向中院党组做出深刻检查;一年内受到4次通报批评的,按相关程序责令该单位主要领导辞职或免职。
(二)法院干警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
(三)法院干警被停职检查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不得享受当年年终考核奖金,扣发两个月文明奖。从作出停职检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四)法院领导干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 效能问责结果运用由效能问责对象所在单位或效能问责决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事宜,并将办理结果抄送中院政治部备案。
第十九条 效能问责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中院各部门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