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队伍建设水平,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根据上级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廉政鉴定制度。
一、我院干警评先、报功、奖励、提拔时,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该同志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核,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
二、人事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需要评先、报功、奖励、提拔人员名单,由监察部门组织人员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人事部门。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负起责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不符合实际的意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配合,做好廉政鉴定工作。
五、本通知之下发之日起试行。遇上级有新规定,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