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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监察建议书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09 16:56:55


    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监察建议书制度。

    一、使用范围

    (一)经过对党员或其他干警初步核实,不需要追究政纪责任,但需要作出以下处理的,可使用《监察建议书》。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批评教育的;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的;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批评帮助的;

    4、纠正被反映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责令被反映人停止违法为行为的;

    5、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的;

    6、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的;

    7、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发出建议书的情况。

    (二)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监察建议书》: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工作纪律、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2、违反人民法院纪律,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3、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4、需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

    5、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二、使用办法

    1、监察建议书由监察部门制作,主管领导审核审定,必要时由院主要领导审核审定;

    2、监察建议书由监察部门直接送达;

    3、对建议给以政纪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和处理程序办理;

    4、监察部门做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察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5、监察部门对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落实;

    6、本规定由院党组解释。

责任编辑:龙亭法院-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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