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监察建议书制度。
一、使用范围
(一)经过对党员或其他干警初步核实,不需要追究政纪责任,但需要作出以下处理的,可使用《监察建议书》。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批评教育的;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的;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批评帮助的;
4、纠正被反映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责令被反映人停止违法为行为的;
5、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的;
6、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的;
7、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发出建议书的情况。
(二)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监察建议书》: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工作纪律、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2、违反人民法院纪律,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3、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4、需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
5、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二、使用办法
1、监察建议书由监察部门制作,主管领导审核审定,必要时由院主要领导审核审定;
2、监察建议书由监察部门直接送达;
3、对建议给以政纪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和处理程序办理;
4、监察部门做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察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5、监察部门对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落实;
6、本规定由院党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