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审判、执行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以及有关人员担当。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由所在部门推荐,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后,经党组研究确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对廉政监察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廉政监察员在本部门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主要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领导。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或相关业务工作,熟悉法院工作情况;
(二)道德品质高尚,严以律己;
(三)原则性强,作风过硬;
(四)愿意从事法院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本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院党组决定、决议的情况;
(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监督检查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关分解任务的完成,督促本部门人员做好廉政承诺、廉政档案及党风廉政建设报表等工作,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廉洁司法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六)协助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对发现的纪律作风问题,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七)积极参加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认真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责任人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八)根据纪检监察部门安排参加与各项反腐倡廉工作。
第七条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参加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室、队务会议及各合议庭的合议;
(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沟通情况;
(四)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反腐倡廉方面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评先、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第九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廉政监察员参加明察暗访工作或者参与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初核、评查、调查、研究和审理工作等,其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廉政监察员会议,对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 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廉政监察员工作例会,各部门廉政监察员书面汇报所在部门的每季度的反腐倡廉工作。
廉政监察员应当就自己在本部门履行监察职务的工作情况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述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廉政监察员的述职情况以及所开展的工作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显赫成绩的廉政监察员,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晋职晋级中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励、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廉政监察员在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动岗位,应当依照廉政监察员选任程序重新任命廉政监察员。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院纪检组、监察室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二○一二年二月十日起施行,遇上级有新规定,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