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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口角几句 动刀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8-18 09:02:41


    近日龙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故意伤害一案,7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受邀参加了庭审,审理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共计11253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0年5月22日8时许,王某手持菜刀尾随张某到张某家,指责张某前一天辱骂自己,引起争执。王某用菜刀朝张某头部连续猛砍,造成张某左额面部两处创口累计长6厘米,颅骨外板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王某至今未予赔偿。  

    庭审后,人民陪审团成员认真讨论,发表了综合意见。合议庭结合具体案情,在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团的意见的基础上认为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张某轻伤后果,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王某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张某医疗、误工、护理等方面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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