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龙亭区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不断完善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取得了新的成效。近日,该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申请人实施司法救助,赢得了当事人满意。
2008年5月22日,闫某下晚自习回家骑车到高速公路北柳园口乡卜里寨村南,被骑摩托车驶入慢车道的梅某撞伤,双方未经事故部门处理,协商由梅某出具书面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经诊断,原告右股骨上段骨折,住院25天。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龙亭区法院。该院判决梅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闫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687.4元。判决生效后,梅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治疗费用,闫某遂于2010年2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确定的赔偿金及闫某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元。该院立案执行。执行干警多方查找被申请人梅某的财产状况。当了解到梅某因身体残疾无法工作,目前享受低保,无履行能力的情况后,院领导予以高度重视。为解决申请人的燃眉之急,根据闫某的申请,经研究认为案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对闫某一次性救助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