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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与交警对接 司法确认书成“定心丸”

发布时间:2015-11-26 11:43:35



    交通肇事而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近年来是越来越多,不仅让涉案当事人深陷诉讼的繁琐,还给法院增加了案多人少的压力。且由于公路的特殊性,肇事所处环境基本都在人们眼皮底下,容易引起人们对受害人的同情和声援,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为了有效地化解该类矛盾纠纷,法院开始尝试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龙亭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调解室”自挂牌以来,及时联合交通警察参与该纠纷调处,有效控制事态发酵,释放围观群众心里预期为自身带来的压力。

    2015年5月24日,晚上8点10分,付某驾驶自行卸货车行驶至开柳路与复兴大道地段时与王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身受重伤及车辆损毁。故发生后,付某及时把王某送医救治,同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王某被送往开封市某医院救治,住院10余天。王某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8级伤残。王某及其家属要求向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付某认为王某及其家属的要求过高,双方争执不下,于2015年10月15日向龙亭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基于本纠纷的特殊性,龙亭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李领海立即联合柳园口派出所交通警察董利奇对该纠纷进行调处。调解员李领海帮助双方再次细致分析案情,明晰双方责任划分,从法、理、情三个方面进行疏导和教育,“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董利奇向双方解释了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积极为双方和解提供法律依据。

    由于做好充分的准备,又发挥交通警察的专业性,整个调解过程出奇地顺利,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付某总计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0万元;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付某立即支付5万元,4月3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5万元在付某从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后支付;三、受害方家属出具谅解书原谅肇事者。

    由于本调解协议是分期履行的,调解员李领海考虑到大量的民事纠纷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因为当事人的反悔,最终又起诉到了法院,当事人在此过程中饱受讼累,而问题却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为了免去王某的后顾之忧,调解员李领海向王某的家属说明了司法确认。随后,王某家属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双方此前签署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有了强制执行力,堵住了当事人反悔的路,也就终结了上文提到的“调解-反悔-诉讼-执行难-上访”现象。节约了审判资源及当事人费用,并让案结事了,也在无形中提高了行政和司法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龙亭法院-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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