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
2010年1月19日12时许,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前,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梅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陈某某持刀将梅某某砍伤,致其右桡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梅铁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陈某某赔偿了梅某某各项损失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足额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