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龙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某某盗窃一案,7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受邀参加了庭审,审理后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3日16时许,当1路公交车行至小旗蟗街站时,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田某内装现金1406元的红色钱包一个。赃物已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张某某是聋哑人,在公安和检察阶段一直否认其盗窃行为,不认罪。但开庭时转变态度表示认罪,这其中人民陪审团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庭审后,人民陪审团成员认真讨论,发表了综合意见。合议庭结合具体案情,在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团的意见的基础上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