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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出手伤人 真心悔过从轻罚

  发布时间:2010-06-24 09:35:14


    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张某某、杨某、张某故意伤害案,判处张某某犯有期徒刑七个月、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10月14日下午,本案被害人马某酒后来到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开办的位于黄河滩区的采沙场,站在铲沙车前要求立即停产由其参与投资,被告人张某某拒绝后发生争执,因发现有人报警,马某某与同行的王某等人回到另一被害人曹某所在的原河务局院内。被告人张某某因此纠集并带领杨某等人赶到河务局,由杨某、张某等人手持钢管、钢刀等凶器,对被害人曹某、马某实施殴打,致使曹某左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为轻伤,马某全身多处皮下淤血为轻微伤。事后,两名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达成了协议,由张某某家赔偿了43000元、杨某家赔偿了3000元,张某家赔偿了4000元,其中47000元赔偿给了曹某、3000元赔偿给了马国峰。被害人曾向公安机关申请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后又向本院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遭受被害人马某侵害后,纠集多人持械殴打被害人,被告人杨某和张某积极参与并实施殴打被害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三人的行为均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分工虽有不同,但作用不分主从,有关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两名被害人都得到了赔偿并表示了对被告人的谅解,本院对三名被告人均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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