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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5-31 08:51:16


兰考聚丰雪螺塑钢型材有限公司、被告兰考聚丰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何爱青: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兰考聚丰雪螺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兰考聚丰门窗加工有限公司、秦庆合、何爱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秦庆合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6)豫0202民初2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秦庆合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秦庆合不服该裁定,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0202民初2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素彩 电话:0371-23809021

邮寄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私房院村)

邮编:475000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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